株建監管字〔2016〕31號
關于在全市建筑施工現場推廣使用塔式
起重機安全監控管理系統的通知
各縣市區質安監督機構,各建設、監理、施工、建筑起重設備租賃(安裝)和檢測等單位:
近年來,隨著城市建設的發展,建筑施工現場塔式起重機(以下簡稱塔機)的使用量不斷增加,涉及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生產事故時有發生,給人民的生命財產帶來了重大損失,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為了保證塔機的安全使用,切實控制塔機運行過程中的危險因素和人為失誤,消除安全隱患,預防各類事故發生,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和《國務院安委會關于深化工程建設領域預防施工起重機械腳手架等坍塌事故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安委〔2013〕5號)等文件精神,經研究決定,在全市建筑施工現場推廣使用塔機安全監控管理系統。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應用范圍
(一)毗鄰城市主次干道、交通路口、中小學、商業區、住宅小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塔機,起重臂以及吊鉤超出工地作業區的塔機,必須安裝塔機安全監控管理系統。
(二)鄰近高壓輸電線路、鐵路線以及兩臺以上塔機在同一區域使用,存在碰撞安全隱患的塔機,必須安裝安全監控管理系統。
自2016年9月1日起,凡屬于以上兩種情形的建筑施工現場,新安裝塔機必須安裝塔機安全監控系統。
(三)其他施工現場,為保證施工現場安全,鼓勵使用塔機安全監控系統。
二、系統選擇與安裝的基本要求
(一)塔機安全監控系統性能應相對穩定性好,精度高,抗環境干擾能力強,并取得國家相關機構的檢驗證明。
(二)塔機監控系統應具有對塔機的起重量、起重力矩、起升高度、幅度、回轉角度、適時風速、運行行程信息、防傾覆進行實時監視和數據存儲功能。當塔機有運行危險趨勢時,塔機控制回路應能自動切斷向危險方向動作的電源。
(三)防碰撞控制功能:當有兩臺及以上塔吊在同一區域使用時,塔機須配置防碰撞控制功能。當塔機之間有碰撞關系,且塔機之間的起重臂、鋼絲繩等有產生碰撞危險趨勢時,系統能夠自動發出報警聲光信號,并切斷塔機繼續向危險方向動作的電源。
(四)區域保護功能:在臨近高壓線、交通道路和居民小區建筑、商場、醫院、學校人員密集區等周邊環境復雜的塔機須配置區域保護功能。當塔機靠近建筑物、高壓線或其他工作范圍內需要保護的區域時,系統能夠自動發出報警聲光信號,并切斷塔機向危險方向動作的電源。
(五)塔機安全監控管理系統的安裝和使用,不得破壞塔機的主體結構,不得對塔機原始安全保護裝置的正常運行造成影響。
三、塔機監控系統使用和維護
(一)塔機監控系統投入使用后任何人不得隨意調整、拆卸系統的數據和構配件或擅自斷開塔機監控系統的電源,確保塔機監控系統正常使用。
(二)監控系統供應商應有專人對監控系統使用和維護進行管理,及時修復運行故障,定期對正在使用的系統進行檢查和排查。在維護和檢查過程中安全裝置和電氣系統失靈,應立即報告使用單位,并及時報告主管部門。
(三)總承包單位應按規定正確使用塔機監控系統,強化操作人員的教育培訓和管理,確保塔機監控系統在塔機工作周期內有效、可靠運行。
(四)總承包單位應做好塔機監控系統運行數據的統計分析,根據運行記錄,及時處理超載等違規操作行為,消除安全隱患。
(五)總承包單位機械設備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本項目)塔機監控系統當天運行數據監視,及時與塔機操作人員核實報警原因,并處置回復。如核實為操作人員違章作業應及時進行教育糾正,并向項目負責人及單位安全機構負責人報告。
四、工作要求
(一)塔機監控系統安裝調試、標定完畢,納入塔機安裝質量驗收。由總承包單位組織系統供應商、塔機安裝單位、監理單位等相關人員參加,驗收合格后簽字確認。安裝質量驗收內容應符合《建筑塔式起重機安全監控系統應用技術規程》(JGJ332-2014)的檢驗要求。
(二)各施工企業以及監理單位應正確使用、維護塔機安全監控管理系統,及時處置違章行為,消除安全隱患,做好塔機運行數據的定期匯總統計,保證各類違章作業行為的可追溯性。監理單位應安排專業監理人員到場參與塔機監控系統的安裝(拆除)、調試和使用過程中的監控。
(三)塔機檢測單位在塔機安裝質量檢測時,應對塔機監控系統性能進行復核,并重點對區域保護和防碰撞控制功能進行核查,對不符合功能要求的塔機,不得出具檢測合格報告。
(四)對應該安裝塔機監控系統的設備,將安全監控系統作為使用登記的內容。監督機構在辦理使用登記時,應核查監控系統安裝驗收情況。
(五)各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不定期對塔機安全監控管理系統的安裝、應用情況進行檢查,嚴肅處理違章操作及破壞監控系統功能的行為。
(六)依據株洲市人民政府《關于鼓勵和支持全市建筑業轉型發展升級的意見》(株政發〔2014〕1號),“按規定使用施工現場視頻監控系統的建設項目,在編、審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和辦理工程結算時,可在《湖南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辦法》(湘建價〔2009〕406號)規定的基礎上再增加0.5%安全文明施工費”。使用塔機監控系統的項目,施工單位可與建設單位協商解決費用,
2016年8月11日